从外地来长沙出差,入住酒店,刘丽(化名)穿着酒店的一次性拖鞋上洗手间时,滑倒在洗手间内,右手桡骨粉碎性骨折,十级伤残。酒店拒赔,刘丽将其告上法庭,索赔6.3万余元。
今天,记者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,因酒店地砖和一次性拖鞋不防滑、洗手间积水没及时清理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酒店被判担责四成,赔偿1.7万元。
穿酒店一次性拖鞋摔骨折
29岁的刘丽是广西人,2012年7月,刘丽来到长沙参加培训,住进了高桥附近的一家酒店。第二天早上起床,刘丽穿着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上洗手间洗漱。由于洗手间门口有积水,而脚上的拖鞋又不防滑,刘丽重重地摔在了洗手间里。经鉴定,刘丽右手桡骨粉碎性骨折,达到十级伤残。
“住院时酒店给了9000多元的赔偿,但我都摔成残疾了,这点钱肯定不够。”伤愈后,刘丽多次与酒店方协商赔偿事宜,但都不欢而散,甚至还发生了纠纷,惊动了派出所介入调解,但双方还是谈不拢。 去年3月,刘丽一纸诉讼,将酒店告上了法庭,索赔伤残赔偿金、误工费等共计6.3万元。
贴了警示标酒店也要担责
“酒店洗手间设计存在缺陷,洗澡后积水不能及时排出,没有告知客人提供的一次性拖鞋不防滑,没尽到告知义务。”法庭上,刘丽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。
酒店方的代理律师称,酒店通过了合法验收,符合使用标准,没有设计缺陷,洗手间内还贴着醒目的“小心滑倒”警示标志,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。“一次性拖鞋是布料材质,轻薄不防水,仅用于客人在房间内临时行走,而非在带水的洗手间内使用,刘丽没合理使用拖鞋,没注意基本安全,受伤也是偶然发生的,与酒店提供的服务没有因果关系,酒店不应承担责任。”
法院认为,宾馆、商场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人员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酒店作为经营方,应向消费者提供保障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服务。
法院表示,酒店虽然在洗手间内贴有防滑警示标志,但洗手间门口的地砖、一次性拖鞋都不具有防滑功能,也没有设置防滑设施,积水也没有及时清理和提醒,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导致刘丽摔倒受伤。
这起事故,刘丽忽视安全是主要原因,酒店服务保障欠缺是次要原因,法院由此判决酒店担责四成,赔偿1.7万元。
提醒
打赤脚比穿一次性拖鞋更安全
为何一次性拖鞋容易让人滑倒?1月9日,周南中学物理教师邱莹表示,酒店一次性拖鞋底部光滑,几乎没有褶皱,和地砖接触摩擦系数小,而水这种介质,更会大大减小摩擦系数,这时人就特别容易摔倒。“在酒店里,打赤脚比穿一次性拖鞋更安全,因为脚底有褶皱,能加大摩擦系数。”邱莹介绍,在酒店里穿拖鞋,最安全的是防滑拖鞋,其次是普通的塑料拖鞋,然后是赤脚,最不安全的则是一次性拖鞋。
连线
商场摔跤获赔2.5万
2009年3月8日,美国人拉里在长沙一商场餐厅用餐,到洗手间方便时,因地面水渍未干,洗手间内没任何警示提示,拉里在洗手间内摔成粉碎性骨折,达到八级伤残。
事后,拉里以该商场的洗手间存在安全隐患将其告上了法庭,索赔14万元。法院认为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担责四成,判赔偿2.5万元。